本报记者 刘 琪
8月1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从制定背景来看,《实施方案》提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关于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要求,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提振消费的支持引导作用,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助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加快向好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包含政策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三部分。具体来看,政策内容主要包含支持范围、贴息标准、贷款经办机构等三方面。
在支持范围方面,《实施方案》明确,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在贴息标准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贷款合同利率需要符合相应利率自律约定。
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在贷款经办机构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一是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是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
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包含贴息资金预拨、贴息贷款结息、贴息资金申请、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清算、贴息资金监督等六方面。其中,在贴息资金监督方面,《实施方案》提到,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加倍扣减预算等措施,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防止挪用于非消费领域、套取贴息资金。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金融监管局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在监管管理上,《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贷款经办机构信贷管理和贴息资金测算审核申请主体责任,确保真正支持借款人消费;压实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清算工作;强化监督约束,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