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女士在湖北随州市曾都区经营一家超市,并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2025年1月10日晚上,曾都区烟草专卖局的三名执法人员,在搜查了超市未发现问题之后,又对郭女士的私家车和住宅进行了“检查”。之后,郭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一审、二审均败诉。
法院认为:一者,从查获的烟草制品来看,郭女士住宅“已被实际用作违法卷烟的仓储场所”;二者,执法人员执证进屋之前,都询问了郭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本人,经其本人同意后,未超过合法的限度,所以,其行为性质“是检查而非搜查”。
但是,作为上级机关的随州市烟草局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未对涉案卷烟进行封存,导致该案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遂责令撤销立案,同步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行政执法时可以搜查民宅吗?答案是:不可以!
本案中郭女士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烟草执法人员入户获得户主的同意,且未超出正常的限度。所以,哪怕本案中郭女士败诉,执法人员不能将执法证当成搜查证,任意搜查民宅的道理,依然是成立的,也值得执法部门注意。
首先,公民的住宅是个人自由与隐私的重要屏障,受到《宪法》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即便公安机关办案,除了法定的特殊紧急情形(比如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等)之外,也要先取得搜查证,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为此,我国刑法甚至专门规定了“非法搜查罪”。
其次,对烟草、盐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而言,执法应有明确的部门法授权。“检查不是搜查”,且行政检查的对象是“经营场所”,而不能任性扩张到非经营场所。比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授权执法人员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本案中,郭女士之前就因为违规进货受到过烟草局的处罚,这次执法人员又掌握了举报线索,且在其家中发现大量烟草制品,“执法过程均被视频记录,无不文明执法行为,未损害原告的财物,未超过合法的限度”。所以,法院认定“是检查,而不是搜查”。
“检查而不搜查”,这个执法红线必须要把握好,过了界,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比如,2007年山东临沭县10名盐政稽查人员,以行政检查的名义,对30户公民私宅搞“翻墙”等搜查,结果这10人都被追究了“非法搜查罪”。
这是执法人员错把执法证当成了搜查证,行政执法的检查只限于经营场所,如果住宅被用于非法经营的,应该有相对确凿的证据,不能“有枣没枣打三杆子”“先查了民宅再说”。而且,行政检查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成为变相的“搜查”乃至“抄家”。
公民私宅受到宪法、法律的特殊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检查权行使应慎之又慎,防止“检查变搜查”,要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检查文明。同时,坚持严格执法也是为了防止个别人利用住宅实施违法活动、逃避打击。公民权利和执法严肃性,二者不能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