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安大恒制药)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药监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恒制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标的额大、案情重大复杂,依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中止“(2025)陕7102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执行裁定
“(2025)陕7102执2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的是西安铁路运输中院“(2023)陕71行终1900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为陕西省药监局,被执行人为西安大恒制药。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大恒制药账户存款人民币4.4亿多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公告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西安大恒制药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原为国企控股,2013年改制为民企。该公司曾拥有员工近200名,年产值约1亿元,主产阿奇霉素软胶囊、克拉霉素软胶囊等软胶囊药品及其他片剂、硬胶囊剂等。
2019年5月,西安大恒制药被举报“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处方工艺,擅自添加辅料”,当年6月,陕西省药监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1月12日,陕西省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西安大恒制药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没收违法 所得1.057亿元;处货值1.115亿元3倍罚款3.346亿元;罚没合计共4.403亿元。
陕西省药监局作出上述处罚依据是:该局调查后认为,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西安大恒制药生产的阿奇霉素软胶囊和克拉霉素软胶囊,每批次在生产时分别擅自添加注册批件规定处方以外的辅料聚乙二醇200(别名”PEG200”)、聚山梨酯80(别名”吐温80”)。

大恒制药厂区
针对前述行政处罚,西安大恒制药曾向陕西省政府申请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此后,西安大恒制药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0月12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西安大恒制药及陕西省药监局均提起上诉。2024年11月15日,西安铁路运输中院作出“(2023)陕71行终1900号”行政判决书,该院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案涉法人处罚部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即,没收西安大恒制药违法所得1.057亿元;处货值1.115亿元3倍罚款3.346亿元;罚没合计共4.403亿元。
由于西安大恒制药未履行上述二审判决,2025年4月1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院作出“(2025)陕7102执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大恒制药账户存款人民币4408795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之后,西安大恒制药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两栋厂房等财产被查封。9月18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理由为“涉案标的额大、案情重大复杂”。

大恒制药厂区
需要指出的是,陕西省药监局曾将此案移交陕西省公安厅,后者回函称:“经我厅指令西安市公安局调查,根据你局及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案涉药品认定为劣药,暂无证据表明该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你局及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均无法认定案涉药品为伪劣产品,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决定不予立案,将移交相关材料随函退回。
此外,在陕西省药监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8月,该局审批通过了大恒制药公司提交的药品再注册申请,阿奇霉素软胶囊处方中包含聚乙二醇200,克拉霉素软胶囊中包含聚山梨酯80。西安大恒制药因此认为,陕西省药监局认定该公司生产劣药并进行高额处罚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前述二审宣判后,西安大恒制药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处罚实行不当,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明显错误等。2025年5月22日,陕西高院就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劣药案,对该公司进行庭询谈话。截至目前,陕西高院尚未就是否再审该案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