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仍存缺陷并引发纠纷。9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白皮书(2022-2024年度)》,通报该院近三年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22年至2024年,北京朝阳法院共审理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类案件1525件,三年审理数分别为372件、492件、661件,同比上涨32.26%、34.35%,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当前部分公司治理仍存在缺陷并引发纠纷,甚至有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李增辉介绍,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类案件主要包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公司决议案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件、公司证照返还案件以及公司解散与清算责任案件五类案件。其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数量增幅最快,2022年至2024年占比35.74%,反映出公司在登记事项变更方面存在较多的争议与矛盾。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是指利害关系方对公司登记中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前述通报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不仅关乎公司的自身信誉,也关乎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基于登记的这种公示公信力,相关主体越来越重视登记事项名实相符。2022年至2024年,朝阳法院审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分别为73件、125件、213件,呈现逐年大幅度上升态势。
从案件诉讼请求来看,请求变更的事项多集中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人员的涤除,占比73.25%。部分公司为满足注册登记需要,随意找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已辞任,但公司一直未办理或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无论是委托他人挂名,还是辞任后不及时变更,均是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的体现。”通报还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一些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例如涉及科技创新类企业内部治理、涉知识产权出资、科技成果出资、员工股权激励等纠纷。此外,涉公司治理案件往往涉诉主体多样,利益纠纷复杂,存在同一家公司牵涉到多个关联诉讼的现象。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被执行受限高后诉请涤除登记,因其未穷尽内部救济、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阻断“逃废债”路径。
案情显示,2018年10月17日成立的某文化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吴某(认缴70万元,任监事)、刘某(认缴3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3年9月15日,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后刘某因公司执行案件被限制高消费,遂于2024年1月14日向吴某多地址发函,要求变更自身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未获回应。
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中吴某邮寄《情况说明》反对该申请。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持股超10%,另一股东吴某未失联,股东可协商法定代表人选任,刘某未穷尽内部救济,司法介入无必要;且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公示效力,债权人基于该信息交易,结合公司已被强制执行的事实,为平衡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最终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民营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是营商环境评价中的重要一环。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介入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实践中,不乏已经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代表人企图通过起诉至法院要求涤除登记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本案裁判结果阻断了实际经营者恶意逃废债的实施路径,切实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捍卫商事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与稳定性,促进形成失信必惩的稳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