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李明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石家庄市城投集团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白俊强利用其主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调配城投集团资金为三家银行拉存款,收受“好处费”近千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行贿人弓某刚并非银行员工,而是来自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
银行揽储为何要保险公司员工“帮忙”?
对此,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员工为银行揽储的现象虽不普遍公开,但在金融业内并非个例。而保险员工亦或能借此“帮忙”行为,从银行方面获得某种形式的回报,如业绩提成等。
城投高管为三家银行揽储
案号为(2024)冀0129刑初227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白俊强担任石家庄市城投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分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其女儿白某凝与时任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弓某刚对接,以在三家银行开通城投集团账户、大额存款等方式,为弓某刚在银行拉存款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弓某刚所送人民币共计997.64万元。
石家庄市城投集团全称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63.37亿元,系全资国有公司,实控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截至2024年末,该集团总资产690.37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75亿元。
目前,石家庄市城投集团拥有全资子公司18家,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片区开发更新、城市资源开发和运营管理,以及工程施工四大板块。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白俊强在任期间,曾亲自主持石家庄市高铁片区开发建设的融资工作。该集团官微披露的信息显示,贷款审批阶段,城投集团与银行协同联动,“7天完成50亿资金贷款发放”。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俊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系自首,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后续,城投集团在三家银行的存款将会如何处置?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家银行里的城投集团资金,所有权始终归城投集团。白俊强只是利用职权把企业存款“调配”到指定银行,为弓某刚完成揽储任务,但存款本身并未脱离城投集团账户,亦未作为赃款被法院没收。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仅就白俊强个人非法所得(997.64万元)进行追缴,并未涉及城投集团在三家银行的存款。除非后续另有民事诉讼或行政监管要求,这些存款仍由城投集团正常支配,可继续存放或按合规流程转走,银行无权单方扣划。
保险公司员工抽了四成好处费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则判决书还揭开了保险员工与银行之间的某种隐秘联系。
根据判决书,通过为3家银行揽储,弓某刚共拿到好处费1637.5万元,其中997.64万元给了白俊强的女儿,36.9608万元给了三家银行中的某位客户经理,剩下的近四成602.8992万元则自己留了下来。
“从这起石家庄城投集团原总经理白俊强受贿案件中,我们能够洞察到保险行业与银行业务之间的一些不寻常的关联,特别是保险公司员工为银行揽储这一现象。”袁帅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该案中,时任某财险公司客户经理的弓某刚,显然是看中了白俊强作为石家庄城投集团原总经理所能带来的潜在业务资源。通过为白俊强在三家银行开通集团账户并进行大额存款,弓某刚不仅期望能够巩固与城投集团这样的优质客户的合作关系,还可能试图借此机会拓展自己在银行业务中的影响力,或是从银行方面获得某种形式的回报,比如业绩提成、晋升机会等。这种“帮忙”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交换,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王怀涛也表示,部分保险公司与银行存在渠道合作或“资源互换”安排,客户经理若帮银行完成存款指标,可换取银行向其销售保险产品、提供项目资源或个人返点。保险公司内部对保费规模、合作渠道数量有KPI,客户经理为达成考核,会主动寻找“低成本资金”,而银行正好需要存款,两者一拍即合。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保险员工“帮忙”揽储并非孤例。
早在2012年就有媒体揭露,保险公司分公司为银行提供“帮忙资金”,特别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上,助银行一臂之力,而银行也会在销售银保产品时尽量倾向于“帮了忙”的保险公司。
在袁帅看来,这种“合作”背后潜藏着多重风险。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使得资金可能并非流向最有效率或最需要的地方,还成为权力与金钱交易的温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王怀涛也指出,这背后隐藏多重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员工‘帮忙’拉存款,表面是业务协同,实质多因利益勾兑,一旦穿透资金去向与对价安排,往往伴随刑事、行政与民事多重风险。”
“如本案所示,若保险公司人员为银行拉存款而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行贿罪;收受方则涉嫌受贿罪。其次,如果客户经理解释资金来源不实,或擅自承诺高息、私下签订抽屉协议,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风险。”他接着补充道,银行若默许“第三方”以利益输送方式揽储,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不得高息揽储、不得账外经营”的规定;保险公司也违反《保险法》关于禁止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要求,均可能被监管机构处以罚款、暂停业务乃至吊销许可证。最后,资金链条若涉及多层转账、虚假贸易背景,极易被认定为可疑交易,触发《反洗钱法》项下的报告义务及后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