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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猪“任务优惠券”引争议,律师:侵犯消费者权益

adminddos 2025-07-18 16:15:12 1
飞猪“任务优惠券”引争议,律师:侵犯消费者权益摘要: ...

  来源:法度Law

  作者:郑贺莹

  飞猪平台再现“骚操作”,除捆绑消费外,还增加了“任务优惠券”,完不成“任务”还能把钱扣回去!

  近日,朱先生发文称,今年5月25日,他通过阿里飞猪平台预订了一张唐山至西安的机票,页面显示为飞猪机票旗舰店,代理商显示为北京遨游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票面价格为旅行套餐商品328元,加上燃油、基建,总票价为398元。然而,使用飞猪提供的“优惠券”后,价格不降反升,变成了414元。

  有了优惠券,为什么还要比基础票价贵?朱先生以为自己误触了其他服务,遂取消预定重新下单。这次,朱先生仔细查看了自己勾选的每一项服务,能不选的都不选,但是价格依然是414元。

  无奈之下,朱先生先付款,后查看了付款明细发现有两项奇怪的支出:40元的国内航空意外险和38元的延误无忧礼包。朱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选择这两项服务。

  5月28日,朱先生返程时再次通过飞猪平台预订机票,想再次验证下飞猪的捆绑消费到底能不能避免。

  同样的平台,同样的代理商,同样的订票入口。最终,基础票价567元,付款601元。账单明细中依然多了一项49元的“飞行无忧礼包”,比来程订单中38元的飞行无忧礼包增加了11元,查看详情发现,这次的“航空意外险”被包裹在了飞行无忧礼包内。

  事情在7月12日又有反转:朱先生收到一笔来自飞猪的“30元”扣款,扣款说明是:机票联定更优惠-未完成联定任务扣回已享优惠。

  飞猪客服回复,朱先生在行程中使用的“优惠券”是“联动优惠活动”,简单来说:使用优惠后需要继续通过飞猪订酒店、订租车、订接送,完成二次消费后才可享受优惠。

  这个所谓的优惠活动捆绑了二次消费后,反而可能增加不必要的支出。

  律师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捆绑销售”,甚至“二次销售任务”是否合理?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告诉“法度Law”,飞猪平台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胡青春律师表示,飞猪平台非但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捆绑的保险和延误无忧礼包服务,而且利用技术手段使消费者在付款前无法知晓订单中所含的额外消费,将“捆绑销售”实施于无形之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飞猪平台在消费者预订机票时,将保险和延误无忧礼包等服务默认勾选或设置不易取消的方式,使消费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这些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通过隐蔽手段捆绑销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捆绑产品、服务,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胡青春律师认为,飞猪平台的做法还违反了《电子商务法》,该法对搭售行为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另外,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飞猪平台的做法显然也违反了这一规定。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秦莹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飞猪推出“旅行套餐”服务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应当将套餐内的所有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确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旅行套餐内容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不能对套餐内项目含糊其辞“套路”消费者去购买,套路、故意隐瞒服务内容就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应当将套餐内包涵的各收费项目在显著位置进行表明,提醒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了解套餐内所含项目的服务内容。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服务真实情况、内容的前提下自主选择。

  秦莹律师还谈到,即便是优惠卷的使用,也不应设置为默认选项。避免让消费者对套餐的真实价格产生误解,误导消费者。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秦莹律师提醒,经营者应将“优惠卷”使用的条件,无法使用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充分了解使用规则后,自主选择是否使用优惠卷,而不是默认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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