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梧桐树下V
8月3日,上市公司(688184)披露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宝被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司于2025 年8 月1 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 14,142.00 万元,占用销售货款4,991.88 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本金 19,133.88 万元。截至2025年7月26日,公司仅收到张宝归还的上述占用款项 3,000 万元。
ST帕瓦也是7月份以来,第8家上市公司高管/实控人因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职务侵占等违规事项牵涉刑事犯罪事宜。
其中:
1、7月30日,(300427)公告,公司于29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通知,厦门市公安局对其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25 年7月29日起算。
根据此前公告,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
红相股份 2017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卧龙(2023 年 12 月红相股份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0,48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972.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4.10%、38.03%;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5,559.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422.0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9.49%、47.72%;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706.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 16.94%、48.19%;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497.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538.4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12%、29.79%;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879.8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325.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7.80%、0.51%;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487.67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2,487.67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15%、33.27%。
此外,红相股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7月30日,(688565)公告,公司于2025 年7月28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先生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沪 02 刑初 3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
据此前公告,2023年6月,力源科技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 ;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3、7月18日,(300091)披露《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
据公告,现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六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4、7月12日,(603557)披露《关于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7月10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丽检刑诉〔2025〕10 号)。
据公告,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系其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步股份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在起步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后,持续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公开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告人周建璋在起步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前后,多次参与财务造假,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周建璋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7月11日,(603377)披露《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家属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沪 01 刑初 61 号。
据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家属的通知,徐雄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雄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6、7月8日,(603803)披露《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7月5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月杰先生和董事朱春城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朱春城先生已被取保候审。经与有关部门了解,上述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2023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系同一事项。
据此前公告,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 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8,754.5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82%;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7、7月5日,退市锦港(600190)披露《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副总裁宁鸿鹏先生、副总裁曹成先生因有证据证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
2025年5月,退市锦港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公告,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46%;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更早之前,2024年11月,锦州港还收过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结果,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 元,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 75,113,954.95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