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直接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
《条例》直面我国住房市场发育不成熟、不规范的现象,做出有的放矢的制度安排,特别针对民间反馈强烈的“提灯定损”“二房东跑路”等问题,在法规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住房租赁原则上是民事关系,但是,如果纯粹按民事关系处理的话,面对中介提供虚假房源信息、房东暴力腾退等积弊,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会比较高,社会的“摩擦力”会比较大。公众一直期待民事法律和行政规范有效结合,既需要“政府来管一管”,也需要合同的“意思自治”,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合力提升中国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度。
首先,《条例》通过充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稳定租赁关系。
针对“提灯定损”“克扣押金”“断电暴力腾退房屋”等突出问题,《条例》强化了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既有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之上,还提升了行政保护能级。《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条例》还规定,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时,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腾退住房。这些制度设计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市场主体划清行为底线,有效震慑个别黑心房东,以法治力量根治“提灯定损”等积弊。
其次,《条例》压实了中介行业(经纪机构)的责任,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对收费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条例》还规定,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房屋租金押金,不得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此外,针对住房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乃至“跑路”等经营乱象,《条例》要求推动建立租赁资金的监管账户: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报送经营信息,实行风险隔离机制,通过专项账户办理租金收付业务,让承租人吃上一颗定心丸。
在“流动的中国”,租房是很多人的现实生活。租房不应该是一种无奈,而应是一种与买房并列的选择,承租人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不会面临房东任意加价、“赶人”、“提灯定损”的伤害,这样才能稳定租赁预期,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同理,出租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制度上的充分保障。
这就需要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形成对租赁双方更有效的约束,助力更公平的租赁市场、民事习惯的形成,让法治之光照进出租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