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服务型执法理念,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将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其中3起典型案例。
一、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阜阳市鹏飞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权服装。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始祖鸟”冲锋衣1件,发现《工时核算清单》1份,记载当事人曾生产涉嫌侵权的“始祖鸟”冲锋衣1655件。经深入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增加销量、扩大利益,在委托人谷某某的安排下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始祖鸟”冲锋衣7323件,涉案金额144万余元。2023年12月28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成立联合专案组。2024年1月至4月,专案组工作人员奔赴宁波、安庆、亳州、池州、六安、沧州、廊坊等多地展开摸排追踪,查获大批侵权服装,并成功捣毁生产、仓储、销售窝点20余处。经查明,谷某某自2019年9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对照各类知名品牌服装定制布料和辅料、制作假冒标识,委托多省市服装加工厂加工生产侵犯“始祖鸟”“北面”“阿迪达斯”“古驰”“露露乐蒙”“艾米”“巴黎世家”等商标品牌服装,再雇佣员工进行宣传、销售,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本案涉及多个知名品牌,时间跨度大、违法链条长、地域分布广、涉案人员众多,依法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主要涉案人员中,6人已被依法判决,15人被审查起诉、8人被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全链条溯源、多部门联动,对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一是深化行刑衔接,织密全链条打击“防护网”。发现案件涉嫌犯罪后,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并建立联合专案组,通过线索互通、证据共享、联合办案的模式,突破地域限制,精准追踪犯罪链条,实现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一网打尽”。二是强化警示宣教,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思想防线。组织召开行政约谈会,向辖区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专题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商标授权审查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委托加工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三是聚焦行业漏洞,构建长效监管“新体系”。深入剖析违法行为共性规律,梳理出服装行业委托加工审核不严、假冒标识制作流通管控薄弱、跨区域违法追踪难度大等3类8个行业风险点。针对这些风险点,强化商标授权证明核查,加强与服装辅料生产属地监管部门联系沟通,合力打击假冒标识生产、销售行为,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监管质效。
二、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四川淇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在苍溪红心猕猴桃销售打假专项行动中,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四川淇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冷藏库开展联合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收购猕猴桃共计4580.8公斤,其中2317公斤猕猴桃擅自使用标注有“苍溪红心猕猴桃®”字样的包装箱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32161.23元。“苍溪红心猕猴桃®”系苍溪县猕猴桃协会持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786642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红心猕猴桃,商标持有人未允许非苍溪产地的红心猕猴桃使用上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3万元。案发后,苍溪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苍溪县猕猴桃协会开展专题培训3场,覆盖经营主体150余家,有效建立“协会+企业+农户”品牌共治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型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一是有效维护地理标志品牌权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依法查处此类侵权行为,有力保障了地方特色农产品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惩教结合、过罚相当。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既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又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将执法过程转变为一场普法实践,进一步帮扶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坚定持续发展信心。三是推动行业自律与产业升级。案发后,苍溪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猕猴桃协会加强对当地猕猴桃经营行业的行政指导,市场违规使用商标现象大幅减少,有效助力农民增收与产业标准化发展,实现了“保护”与“发展”共赢。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新疆稼佳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规范化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疆稼佳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有“稼佳宝”标识的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生物有机肥(水溶)、微生物菌剂等农用化肥产品,执法人员经查询比对,发现“稼佳宝”标识的磷酸二铵肥料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其他3款产品包装标识和质量情况存疑。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化肥采取查封措施,并同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款化肥产品质量合格,但“稼佳宝”标识的磷酸二铵肥料外包装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案后,对当事人开展合规经营专项指导,帮助企业规范标识标准,完善质量管理流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型执法在大宗农资产品领域的具体实践。一是精准定位问题。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大宗农资产品日常检查中,通过细致核查比对,敏锐捕捉关键信息,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由检验检测机构同步开展抽样检验。通过检验结果,排除质量安全违法问题,精准锁定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二是加强执法说理。开展全过程说理式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案件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专门说明,详细向企业解读标签标识法律法规,指出具体违规点及合规要求。三是注重标本兼治。案发后,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跟进整改情况,督促涉案产品标签全面整改,指导企业建立质量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标签审核、管理流程,防止同类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