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据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七项违法行为类型,被警告,并处150.35万元罚款。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
4.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5.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同时,郑某柏(时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代为履职))、曾某颖(时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部经理)对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分别罚款1万元。吴某洪(时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对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