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地方性法规仍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司法部:予以纠正

adminddos 2025-09-26 12:51:02 3
地方性法规仍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司法部:予以纠正摘要: ...

地方性法规未及时根据决策部署进行修改,仍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司法部通过备案审查予以纠正。

9月26日,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旨在为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司法部扎实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切实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推动解决了一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2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6件)重点围绕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不当规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审查。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司法部审查处理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

案情显示,2023年,某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制定)。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审查认为,国务院2016年出台的意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作出改革部署,明确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实行有偿使用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2023年修改的《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未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进行修改,仍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不利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予以处理。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省人大常委会已完成《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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