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湖北一大学副教授被精神病人打死案二审宣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adminddos 2025-09-28 23:15:02 2
湖北一大学副教授被精神病人打死案二审宣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摘要: ...

今年 8 月 19 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1 岁副教授王某平被害案民事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9 月 28 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受害人家属处获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 0106 民初 4879 号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图为被害人王某平生前照片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2 时许,在湖北大学琴园小区,下楼准备开车外出的王某平被流窜至此的贵州籍男子王少刚持棍袭击,不治身亡。后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少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此后王某平家人提起民事诉讼,一审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由湖北大学需承担补充责任,赔偿王家 107 万元,并可向王少刚追偿,而郑州救助站和武昌公安分局不构成侵权。随后,受害人家属及湖北大学均提起上诉,直到此次民事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回顾:凶手被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湖北大学赔偿 107 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 年 11 月下旬,贵州籍人员离家前往河南郑州打工,后因身体不适欲返回老家。11 月 29 日晚上 10 点抵达武昌火车站。次日 9 时许,王少刚窜至武昌区武车路琴园小区,随后在该小区内滞留游荡。14 时许,被害人王某平准备驾驶停在小区的车辆外出。在其遥控解锁车辆时,正在该处逗留的王少刚认为解锁声系王某平模仿鸟鸣,遂起意攻击。趁王某平不备使用木棍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倒地。17 时许,王少刚在事发小区被抓获。后经检验,王某平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图为王某平被害的地方

经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少刚作案时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认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判决王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武昌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看到,由王少刚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法院认定,湖北大学的物业管理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被告王少刚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湖北大学承担,被告湖北大学有权向被告王少刚追偿。

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平家属损失为 1072806.33 元,由被告湖北大学对此承担全部补充责任。扣除垫付处理王某平后事的费用 10 万元,还需支付 97 万余元。

二审判决: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看到,该院认为, ( 2022 ) 鄂 01 刑初 65 号刑事判决已认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少刚作案时处于偏执型分裂症(发病期),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认定王少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图为法院的裁定书

该裁定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未通知王少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王少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被告;依照上述规定,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 ) 鄂 0106 民初 4879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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