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男子酒后骑车出事受伤向城市管理部门索赔百万元法院是如何判的?

adminddos 2025-07-31 14:37:00 2
男子酒后骑车出事受伤向城市管理部门索赔百万元法院是如何判的?摘要: ...

酒后出行风险高,不管是开汽车还是骑行电动车。北京的张先生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就出了交通事故,撞上了路边的路标杆,导致八级伤残。张先生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路标杆的设置不当造成的,于是将城市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他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酒后骑电动车撞上路标杆

发生意外谁担责?

北京一处路段的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时间是两点多,两名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一前一后行驶在道路上。两人中,在前面骑行的是当事人张先生,跟在他后面的是张先生的朋友。张先生的朋友骑行稳定,但张先生的行车路线却有时呈现出 S 形。突然,他向马路一侧驶去,电动自行车撞上了马路牙而发生侧翻,张先生瞬间摔了出去,冲着人行道上的路标杆方向而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天水:他应该是前轮最先和马路牙子有接触,然后人就倒在了接触点的附近,车就飞出去了。他摔倒之后应该是头部撞击到了路标杆坚硬的物质,导致严重身体损伤,受伤害的部位集中在他的头部、眼睛、面部。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同行的朋友立刻上前查看,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将他送往医院抢救。几小时后,在事发当天上午,张先生的朋友又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说明了事故情况,交警得知张先生在事发前聚餐时喝了酒。虽然交警提取了张先生的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但由于距离事故发生已过了较长时间,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含有酒精,却未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标准。

王天水:最终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是根据现场的视频以及其他的证据材料,认定张先生存在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而他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就是导致本次单方事故发生的全部的原因,并对他的超速驾驶行为处罚了 50 元。

这起事故造成张先生头骨骨折及脑部、面部、眼部多处受伤,其中右眼损伤最为严重,达到盲目五级,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在张先生看来,自己伤势如此严重,是因为他摔倒时撞到的路标杆设置有问题。因此,作为路标杆管理方的城市管理部门理应承担责任。于是,他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城市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00 多万元。

路标杆设计是否合理

成为庭审焦点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也就是城市管理部门赔偿 20 万元。该部门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路标杆设计是否合理成了焦点。

张先生认为,发生事故时他撞到了路标杆底盘上的螺栓,这种不合理的设计导致他伤情严重。而对于张先生的说辞,城市管理部门并不认可。

城市管理部门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视频来说,我们认为他的伤情跟路标杆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大片血迹在台阶之下,离路标杆也比较远。

在该部门看来,造成张先生伤情的并非路标杆底盘上的螺栓。并且退一步说,螺栓等其他零部件都是为了稳固路标杆结构所必需的组成部分,其设计和安装都符合行业标准,遵循了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因此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为张先生的受伤担责。

双方各执一词

二审如何认定

一方酒后超速骑行导致事故,却认为路标杆设置不当加重了自己的伤情;一方坚持路标杆符合规范、自身并无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王天水:侵权案件的审理,争议焦点主要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城市管理部门有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对于指示杆的设置和管理有没有不当之处,以及有没有主观过错。

涉案的路标杆已被拆除,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在二审期间向交通管理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的彩色照片。路标杆的底盘、加劲肋板、螺丝等零部件到底是如何构造的?张先生的伤情究竟是不是如他所说,由螺栓造成的呢?

王天水:它的底部是法兰盘,法兰盘上有加劲肋板支撑,加劲肋板中间底部有螺栓进行固定。这个加劲肋板比较高,螺栓比较矮,而且螺栓也没有像原告所说的,有过长或有明显尖锐的情况,整体来说比较矮。在一片加劲肋板上有明显的血迹沾染的情况。

办案法官向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了解情况,鉴定人员表示,结合张先生的病历材料来说,无法看出存在螺栓插入面部的情况,张先生面部的裂伤和骨折,更可能是由加劲肋板这类片状物造成的。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自己因撞上设计不合理的螺栓而受伤,这并没有充分依据,且缺乏合理性。

王天水:从这些规范和设计要求来看,实际上指示杆底部的加劲肋板和法兰盘以及螺栓这三者共同作为组件,配合着固定指示杆的立柱,这是符合设计要求的,而且这也是非常常见的设置。张先生现在提交的证据其实没有充分证明城市管理部门对于指示杆的设置、管理有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张先生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导致其自身摔倒受伤,张先生要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责任,他应当证明管理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他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些。

王天水:他当时是饮酒后驾驶,又有超速驾驶的情况,他已经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所以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过错的城市管理部门为他的行为买单,来承担它不应该承担的侵权上的法律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张先生要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在此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话同样适用于骑行电动自行车。酒后骑行隐患大,人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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